一、 強制性標識內容
1. 產品名稱:
清晰標注“保健食品”字樣。
與注冊或備案名稱一致,不得夸大功能。
2. 批準文號:
顯著標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批準的 “國食健注G/J”(注冊號)或 “國食健備G/J”(備案號)。
格式需完整,如“國食健注G2023XXXX”。
3. 保健功能聲明:
僅限標注注冊或備案的保健功能,不得超出范圍。
需與《保健食品原料目錄》功能表述一致,如“輔助降血脂”。
4. 警示語:
必須標注“保健食品不是藥物,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”。
位置醒目,字體清晰(通常要求黑體字,不小于標簽最小字號的1/2)。
5. 配料表、營養成分表:
按含量降序排列。
標注主要功效成分及含量。
6. 適宜人群、不適宜人群:
明確標注,如“血脂偏高者”“少年兒童、孕婦及乳母不適宜”。
7. 生產信息:
生產者名稱、地址、生產許可證號(SC編號)。
生產日期、保質期。
二、 設計合規要求
1. 禁止誤導性宣傳:
不得使用醫療術語(如“治療”“治愈”“預防疾病”)。
禁止暗示產品具有疾病治療功能(如使用紅十字、醫生形象)。
不得利用科研單位、學術機構等名義作宣傳。
2. 圖案與文字規范:
不得使用夸大或絕對化語言(如“最高”“100%有效”)。
圖片不得暗示保健功能以外的效果(如極端前后對比圖)。
3. 特殊標志使用:
藍帽子標志 (保健食品專用標志) 需按標準比例印制,顏色為天藍色。
標志下方需標注批準文號。
三、 標簽格式與排版
1. 字體與清晰度:
文字需清晰可辨,中文使用規范漢字。
警示語、保質期等關鍵信息需突出顯示。
2. 信息不可分離:
所有強制標識內容應集中展示,不得與包裝分離(如貼在包裝外需覆蓋防撕層)。
四、廣告與宣傳限制
包裝內容需與廣告宣傳一致,不得在銷售時附加違規宣傳冊。
不得利用消費者名義、形象作證明。
五、 其他注意事項
1. 材質安全:
包裝材料需符合食品接觸材料標準(如GB 4806系列)。
2. 變更管理:
若包裝設計變更(如版面調整),需確保不改變已批準的核心內容,必要時向監管部門備案。
3. 跨境產品:
進口保健食品需有中文標簽,標注國內代理商信息。

法規依據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
《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》
《保健食品標識規定》
《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》
《GB 1674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保健食品》
建議操作
1. 設計前核對產品注冊/備案憑證內容。
2. 避免使用模糊或功能性暗示的圖案(如藥品膠囊圖、醫療器械形象)。
3. 終稿建議由法務或合規部門審核,或咨詢當地市場監管部門。
確保合規是產品上市的前提,嚴謹的包裝設計既能避免法律風險,也能建立消費者信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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